9月11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7月9日,工信部已经就《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7月9日版修正案相比,《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一处调整为,将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5倍计算。”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公布-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征求意见稿》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年度、年度、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在“双积分”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有效期。《征求意见稿》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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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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