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zjdy/171025/5789675.html年5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三起案件公开宣判,判定被告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是中国最大的商品集散中心之一——广东省的法院第一次就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认定。三起案件的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是OBOBettermannHoldingGmbh&Co.KG(“德国OBO公司”)的两项“OBO“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排他被许可人。被告从德国OBO公司在新加坡的授权经销商的分销商处进口了OBO品牌的浪涌保护器(“涉案产品”)并在中国销售了该产品。在判决中,法院以下列理由驳回了原告的商标侵权诉求:1)被告的平行进口行为未造成混淆,也未损害涉案商标在区分商品/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因为涉案产品是正品,且与原告出售的产品在质量、商标和包装方面无实质差异;2)消费者的利益未受到损害,因为消费者知晓涉案产品的性质和售后服务安排;消费者可以自由决定要购买的产品种类并选择从哪个经销渠道购买。这是一种市场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手段的干预;并且3)商标权利人在首次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已经实现了其经济利益,此后也就不宜再赋予其额外的垄断权来控制产品的后续流通,否则会限制市场竞争。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商标侵权诉求。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法律上商标侵权的客体应当并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商标权本身,而不能是商标的排他或非排他使用权,后者受商标许可协议约束,而这类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被告并未侵犯德国OBO公司的商标权,因此关于被告的平行进口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排他使用权的主张在法律上并无根据,因为涉案商标许可仅约束许可协议的双方而不约束任何第三方。关于不正当竞争诉求,法院认定,被告的平行进口是一种市场行为,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涉案产品来源正当。被告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查明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渠道或其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因此也无义务将上述事宜告知消费者。消费者的利益也未受到损害,因为涉案产品是根据消费者的指示和选择而进口的;而尽管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这是市场竞争行为的结果,而非由被告的行为所导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强调,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应在个案基础上加以认定。“若存在更换、遮盖商标标识、改变产品质量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夺他人商业机会、搭便车等行为,则应严格依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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